西土墨等国也就捏着鼻子认了,其他国家也没有反对的。只是有一些国家的宣传和媒体分管负责人不理解,为什么鲁路修大统领要对“传媒产品的出口”盯得如此紧。
毕竟这个时代可没有互联网,传统便于出口的也就是纸质和杂志了,连报纸都没人回订外国报纸的而德玛尼亚协理大臣兼宣传部负责人、戈部长就在会议上力排众议,帮着自家大统领解释:“你们各国的传媒监管也要与时俱进,科技在进步,都1943年了,你们难道还没普及广播电么?我们德玛尼亚国内,连电视都有十几家了。
你们难道没遇到过用收音机偷偷收听外国电的?难道没见过在边境城市私架天线,收看我德玛尼亚电视的?我们要求传媒严管,防止监管洼地,其实是在帮助你们!
就凭你们的传媒科技,广播都不多,很多国家电视更是一家都没有,如果放开不监管,我们德玛尼亚联邦渗透你们简直易如反掌!
但我们握着绝对优势文化和传媒话语权,却不屑于去对他国指手画脚,这是我们的自律。我们不屑于利用意识和文化的优势地位干涉霸凌他国,反而希望防微杜渐先建立起一套各国平等监管的好机制,你们居然还不想领情么?”
戈部长的话掷地有声,都是大实话。
在1943年这个节骨眼上,德玛尼亚的传媒和宣传部门是绝对的文化强势方,只有它劝降别人的,没有别人劝降它的。它肯自我约束,其他国家都该庆幸才对。
恩威并施之下,这个公约也就被原则上通过了。还有些许细节条款,将来再根据实践慢慢修约。不过,随着这个公约条款通过,新的问题也会产生。
因为存在“在a国不合法的东西,到了b国国内就合法”的套利空间,那就肯定会有a国人特地跑到b国去从事这个行业的问题。
这个国际司法协助问题并不新鲜,早在19世纪就有“国际私法规避问题”的研究课题了。后世国际私法教材上大名鼎鼎的鲍富莱蒙王妃案,就是19世纪的案子,当时法兰克还是天主派国家,不承认离婚。而德玛尼亚是新派国家,承认离婚。
鲍富莱蒙夫人为了离婚再嫁罗马尼亚的比贝斯戈王子,就特地放弃了自己的法兰克籍,入了德玛尼亚籍然后离婚再嫁。
后来法兰克的法院判鲍富莱蒙王妃的换国籍行为无效,离婚也无效,因为“她换国籍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适用法兰克的法律”。
所以,法律规避问题的法理讨论,已经有充分的基础了,不用各国外交和